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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编 第一章

来源:  作者:  时间:2021-02-24

  第一章 一般规定
  第一千零四十条 【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】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。
  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【基本原则】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。
  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
  保护妇女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。
  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【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】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  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
  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
 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【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】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
 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  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【收养的基本原则】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,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。
  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。
  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【亲属、近亲属及家庭成员】亲属包括配偶、血亲和姻亲。
  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为近亲属。
  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。